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人民檢察院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閩委辦發[2019]40號),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的主要職責是:
(一)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統一全省檢察機關思想和行動,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二)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對下級檢察院相關業務工作進行指導,研究制定檢察工作總體規劃,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三)依照法律規定對由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對依照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四)對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準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準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工作。
(五)負責應由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承辦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及刑事、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的法律監督工作,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及判決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的法律監督工作。
(六)負責應由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承辦的提起公益訴訟工作,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提起公益訴訟工作。
(七)對設區市人民檢察院呈報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案件進行審核。
(八)依照法律規定開展調查核實,依法提出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
(九)負責應由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承辦的對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對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十)受理向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檢察工作。
(十一)對下級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二)組織開展檢察理論研究,指導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理論研究工作。
(十三)負責全省檢察機關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的工作,協助省級主管部門管理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制定相關人員管理辦法,組織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獎勵表彰、基層檢察院建設、教育培訓、新聞宣傳及輿論引導工作。
(十四)協助省委及主管部門管理和考核市、縣兩級檢察院檢察長,協同市級黨委管理和考核市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外的其他領導人員。
(十五)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務督察工作。
(十六)規劃和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的財務裝備工作,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信息工作。
(十七)按規定組織全省檢察機關的對外交流合作,開展有關國際司法協助和涉臺港澳的司法互助工作。
(十八)負責其他應當由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省院機關值班室電話:0591-88015001